消防應急照明裝置包括應急照明燈、安全出口標志和疏散指示標志,其供電方式常見的有自帶電源非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燈具、自帶電源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燈具以及集中電源非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燈具和集中電源集中控制型應急照明燈具,實際劃分就是兩種即自帶電源和集中電源兩類,可廣泛用于隧道、學校、醫院、大型商場、賓館、劇院、展廳、辦公大樓、交通樞紐、火車站、機場、地鐵站、會展中心等各種人員密集場所。
建筑內疏散消防應急照明裝置的地面低水平照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對于疏散走道,不應低于1.0lx;
2、對于人員密集場所、避難層(間),不應低于3.0lx;對于病房樓或手術部的避難間,不應低于10.0lx;
3、對于樓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難走道,不應低于5.0lx。
規定的區域均為疏散過程中的重要過渡區或視作室內的安全區,適當提高疏散消防應急照明裝置的照度值,可以大大提高人員的疏散速度和安全疏散條件,有效減少人員傷亡。
本條規定設置消防疏散照明場所的照度值,考慮了我國各類建筑中暴露出來的一些影響人員疏散的問題,參考了美國、英國等國家的相關標準,但仍較這些國家的標準要求低。因此,有條件的,要盡量增加該照明的照度,從而提高疏散的安全性。